中共中央是怎样正确处理新解放城市中旧有新闻事业的?制定了哪些原则和政策?
为了正确处理新解放城市中旧有新闻事业,1948年11月8日、20日先后颁布了《关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报刊通讯社处理办法的决定》、《对新解放城市的原广播电台及其人员的政策的决定》,从清理接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界限到具体的工作方法,都作了明确的指示与规定。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着手清理、接管旧有的新闻事业。对于国民党党政军系统和反动党派所主办的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一律由人民政府接管,没收其一切设备与资财,不准以原名复刊或发稿。对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主办的报刊与通讯社,不仅允许其向人民政府登记后继续刊行与发稿,并予以保护与支持。对于私人经营的报刊、通讯社与广播电台,既不采取无限制放任的政策,以防止它们为反动政治势力所利用,也不采取简单地一律取消的政策,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长期坚持进步态度的报刊、通讯社,予以保护,准其向人民政府登记后继续营业;对中间的不禁止其依靠自己的力量继续营业,但须依法登记;对反动的则予以没收,停止其继续营业。对于民营广播电台,在军管期间一律归军管会统一管理,在军管会之下准其继续营业,私营的则一律停止其播音。对于外国人在华的新闻事业,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帝国主义在华设立的新闻机构,一律予以封闭。同时对于旧有新闻事业的工作人员采取区别对待、妥善处理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