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新闻事业的双重主体?
新闻事业的运作规律告诉我们,新闻传播事业具有双重主体:一是新闻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简称决策者;一是新闻事业的传播媒介及其从业者,简称传播者或操作者。资产所有者一般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业务经营者往往不是资产所有者。但资产所有者对新闻传媒的大政方针和经营力度,是一定要当家作主和说了算的。其中也包括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在西方,新闻资产的所有者是垄断财团和控股者。在我国,新闻事业为人民所有,人民是主人,但主人的权力由政府部门代替行使。新闻资产所有者以及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一般不称为传播者,但却左右着新闻活动的政治方向和经营规模。其作用对传媒及其从业者来说,通常是有令必遵和不可抗拒的,在新闻传播系统中显然处于支配者的主体地位。可见,新闻传播事业的主体是一个由若干要素构成的能动系统,其中既含有传播者,也含有资产所有者,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前者可称为本位主体,后者可称为高位主体。前者是新闻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后者是新闻传播的调控系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高位主体和本位主体同时发挥各自的能动作用,实现各自的意志和目标。彼此的作用力方向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