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上诉状的制作主体是具有法定身份的人,是当事人、第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诉状的制作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
(2)对象不同。上诉状是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申诉状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3)受理期限不同。上诉状必须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交才具有法律效力,超过期限者无效。而申诉状的撰写和提交没有时间限制。提交申诉状后,原判决或裁定虽然不能停止执行,但可以在判决、裁定执行中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诉。
(4)呈送的对象不同。上诉状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呈送。而申诉状既可向原审法院呈送,也可向上一级法院呈送,还可提交人民检察院。
(5)提出后能否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不同。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送出上诉状后,必定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而申诉人把申诉状送出后,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则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对原案进行再审;如果经审查认为原裁决没有错误,申诉无理,则由人民法院驳回原诉,就不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