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谈判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谈判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支付价款等问题而进行的谈判。建设工程也叫做基本建设工程承包或基本建设工程承揽。
建设工程谈判与一般的承揽谈判比较具有以下特殊性:
(1)建设工程谈判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且双方均为法人。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人即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单位;承建人作为承包人(包括总承包的单位和分包单位),也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资格的法人。公民个人既不能成为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2)建设工程谈判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统,以及对路线、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为完成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进行的谈判,如个人为建造住房而与其他公民或建筑队进行的谈判,不属于建设工程谈判,而应属于承揽谈判。
(3)国家对建设工程谈判实行严格的管理。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影响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工程谈判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方面,都具有严格的干预措施。
(4)建设工程谈判需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