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程序。
答:(1)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最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构。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在上级政府批准的编制总额内,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P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