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监督系统的构成。
行政监督系统就是行政管理机构内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进行监督的全面性、综合性和多元性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督系统的构成包括:
(1)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系统:①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②政党的监督。政党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执政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其中,执政党的监督占有重要地位。③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④公民及社会团体的监督。⑤新闻舆论的监督。
(2)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两个子系统。①一般监督。一般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监督。其特点在于不另设行政监督的机构和人员,而是依靠行政管理机构本身的层级约束关系和日常工作的指令关系。一般监督主要包括上下级相互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等方面。②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政府内部设立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专业性分工的监督。专门监督包括对人事管理的行政监察和对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