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弗雷德里克森将社会公平分成的类型及各自的内涵。
公共行政学者弗雷德里克森曾经提出社会公平的复合理论,认为社会公平可以分为下列类型:(1)单纯的个人公平。系指一对一的个人公平关系,例如每人获得某种公共物品的数量或者机会平等。(2)分部化的公平。系指同一类别下的公平关系,如农夫与商人有不同的赋税标准与薪资水平,这是基本分工所造成的实际公平。(3)集团性的公平。系指团体或次级团体所要求的公平,例如黑人要求与白人有平等的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女性和男性享受平等的政府失业补助金等。(4)机会公平。每个人的天赋不同,后天的发展也不同,但如果两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参与竞争某种行政职位,就是机会平等。(5)代际公平。指这一代与未来一代之间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