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双重管理”体制具有四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归口登记的特征。所有社会团体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只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第二,双重负责的特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的管理;第三,分级管理的特征;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要向民政部申请登记,而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需要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四,限制竞争的特征。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