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1分)
(2)组织实现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的决议;(1分)
(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1分)
(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1分)
(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1分)
(6)决定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1分)
简述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1分)
(2)组织实现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的决议;(1分)
(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1分)
(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1分)
(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1分)
(6)决定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