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秘密投票原则的基本内容。
(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投出神圣的一票。 (3)为充分保证选民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国选举法还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