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 (1)立法权:即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全部活动就是为保证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和决议的贯彻执行,为此,国务院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2)提案权:即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提出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领导权:这方面的职权包括对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的统一领导,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对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事务进行的统一领导,这是国务院权力的主体部分,也是权力运作最为复杂的部分; (4)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以保证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忠实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等。 (5)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决定紧急状态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其他权利: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