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党纪处分的程序。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押,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P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