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有什么规定?
答:(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乡级代表的表决罢免要求。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印发会议代表。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4)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职务相应撤销。P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