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财税金融领域的自治职权。
答: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杜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等。P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