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与其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区别。
答: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按全国人大关于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进行。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由全国人大组织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协商后提名选举,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从第二届特别行政区长官开始,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规定的具体办法产生。具体步骤包括:
(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
(4)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选人。P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