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答: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会议和居民委员会。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其代表通过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居民委员会内设组织机构一般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还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委员会应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讨论涉及本区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委员。P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