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它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也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团体普遍采用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与集中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主要表现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个人与集体、群众与组织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实行这种制度,就是要努力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包括:(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2)各级领导机关,除派出机关以外,均由民主选举产生;(3)各级代表大会产生本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均向本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群众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地解决各自职责范围以内的问题;(5)各级组织都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通过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决定;(6)上下级组织要互相沟通,互通情报,互相支持、配合和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领导者的活动处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人民利益的领导者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