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产生的关系。
答:19世纪下半叶,由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化,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这就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这样一种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作教育的国家化。教育管理的国家化和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标志着教育权结构的一次历史性转换。在这之前,教育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是父母的一种自然权利。学校产生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原先由家庭执行的那部分教育职能,于是父母的教育权就委托给了学校和教师,从而构成了学校、教师、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具有私事性质的社会关系。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教育领域不断扩大,内涵日益纷繁复杂,这就使教育的国家责任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国家的教育权力,加强教育管理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系统,是有效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的客观需要。另外,现代社会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之,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领域。P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