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原则未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下背景下产生的原因
(1)从助人行为来看、中国人讲究:“人情”和“差序”,人际关系并不是对所有交往对象一视同仁,而是按血缘、地缘、情感等特殊因素分出亲疏远近,予以差别对待。因此当人们实施的助人行为,多以身边的亲戚朋友为对象。 另一方面,中国人的助人行为表现出了较多的特殊性,人们只是帮助那些他们认为是好人的人,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值得同情的。并且施助者往往有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他们不可能无条件地接纳他那些具有与传统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观念与行为的服务对象。 从助人行为的受助者角度看,受助者多期望得到实实在在的、以施助者为主导的援助。他们不相信自己的潜能,不敢甚至不愿再靠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而将其全部推给施助者。要受助者自我突破、发挥潜能是不太容易的。他们不习惯仅依靠不断的自我调节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他们非常希望施助者给予权威性、专业性的“指点”,如果工作员不能给服务对象“引路”,可能导致服务对象对工作员的怀疑和不信任。 (2)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中有“人”本思想,以人为根本正是这个“人”的概念,长期以来抹煞了中国人的个体独立性与差异,代之的是一种笼统的群体概念。孔子的仁道思想形成了中国特殊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儒家伦理传统, 注重父子、夫妇、兄弟之家庭人伦关系。在三纲五常的伦理等级下, 个人要服从家庭、家长、君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强调集体的“和谐与统一”,强调个人需配合家族或集体的利益而行动,从而忽视了个体的利益与权利。个人在传统社会是非常渺小的,或者说根本没有个性可言。(3)集体主义、中华文化强调集体精神,谋求通过伦理建立“大同社会”。传统文化以集体的和谐统一为出发点,强调个人依附组织而生存,因此个人应配合集体和社会整体利益而行动。它忽视了个体的价值与意义。这种文化与西方社会尊重人的价值、能动性、独特性与潜能的人本主义文化存在严重分歧。 (4)中国逻辑的实证性、西方社会工作追求的是“福利社会”,其基础是人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并强调发挥自身潜能以证明自我的存在。这种文化首先承认个体的存在,“福利社会”的前提是个体福利的实现。而中国传统文化的逻辑是与其相反的,它是“以社会为中心”,以社会为取向的。在这种逻辑中,个体永远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依存者”。中国社会过分强调了社会对于个体的意义,而忽视了个人独立存在的重要性及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意义。这种文化首先承认社会的存在,个体福利的前提是“福利社会”的实现。中国文化对整体、社会的过分强调,导致个体利益失去了优先性。对个体独立性和个体利益优先性的缺失,导致“案主自决”原则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