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名称等方面所享有的利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许多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把握民法的调整对象时,不能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割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