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指以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二者有以下重要区别:(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用益物权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2)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的存在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它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能够行使变价权。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之时即可实现其权利。(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了留置权外,都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用益物权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5)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由其性质决定,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标的物灭失、毁损而得到赔偿金时,该赔偿金为担保物的替代物,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担保权利。而用益物权没有物上代位性,无论其标的物因为什么原因灭失,用益物权都将确定、终局地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