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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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目的效果不同。留置权的目的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不具有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动产质权的目的,不仅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且要发挥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2)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依照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3)标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动产质权的标的一般不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对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设定动产质权。(4)发生要件不同。留置权的发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诸项条件。动产质权的发生要件,则以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移转质物的占有为限。(5)取得占有的时间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和存在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必要但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同时占有留置物,债权发生后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不发生留置权。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应当在债权发生时或发生后移转占有,移转质物占有的目的在于设定质权而担保已经发生的债权得到受偿。(6)实行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行包括留置标的物和变价标的物两个阶段,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留置标的物而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唯有经过宽限期,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变价留置物而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实行,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必要。(7)消灭原因不同。丧失占有和提供担保,为留置权消灭的法定原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仅在不能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担保,也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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