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私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后甲因急需资金向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乙在1个月内付清房款10万元。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甲因外出,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意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甲遂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据此要求乙2个月内腾房,遭到乙的拒绝。问:(1)现在谁享有房屋所有权?(2)丙能否要求乙腾房?
(1)丙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乙未取得所有权。(2)不能,因为丙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替代甲成为出租人,应承受该租赁契约,故乙有权拒绝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