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引起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两大类。(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民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既可以是单方民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民事行为。(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种类甚多,从物权取得方面看,主要有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因继承权取得物权,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等。从物权取消方面看,主要有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司法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