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在内。(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相邻关系只能产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因为不动产若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动产之间的相邻不能产生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如果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移动动产的位置而加以解决。不动产的毗邻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律为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体现的内容各不相同。但综合而言,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邻方获得这种便利是其权利内容的扩张,而对相邻他方则是权利内容的必要限制。第二,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一种物权制度,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有所不同。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并不是相邻各方对不动产本身的争议,而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