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两个以上的主体都单独实施了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彼此行为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4)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方面,也许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也许是多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究竟如何,无法确定。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由侵权人单独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