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冰箱厂与乙百货商场签订了500台电冰箱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冰箱由电冰箱厂代办托运,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2013年10月31日。电冰箱厂于2013年10月26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火车运输中,突遇山洪暴发,使托运的冰箱毁损一半。乙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诉至法院,要求甲电冰箱厂和铁路局赔偿损失。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电冰箱厂和铁路局不负赔偿损失的义务,损失应由乙百货商场自己承担。其理由如下:(1)甲电冰箱厂和乙百货商场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电冰箱厂依法将货物交付托运,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卖方代办托运的,卖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为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方即乙百货商场,电冰箱因山洪暴发而灭失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种风险应由所有权人负担,在本案中即由乙百货商场承担。(2)乙百货商场和铁路局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局并无过错,对因山洪暴发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铁路局可以免责,故铁路局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