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于1992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7年5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问:此案的财产分割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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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于1992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7年5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问:此案的财产分割应如何处理?
(1)价值15000元的彩电及洗衣机是王林婚前购买的,是王林的个人财产,归王林所有。(2)价值14000元的钢琴是高华与王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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