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购买拖拉机而筹款,将自家一头耕牛卖给钱某,双方协议卖价为5000元。钱某当即付款2000元,并与陈某约定次日再付3000元,待余款付清后再将耕牛牵走。不料,当晚牛遭雷击而死。钱某知道情况后,要求陈某返还2000元。陈某认为,牛已归钱某,且牛的死亡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故拒绝返还2000元。钱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问: ⑴ 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己经转移?为什么? ⑵ 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⑶ 本案应如何处理?
(1)所有权没有转移。理由:财产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权仍归陈某。
(2)风险应由陈某承担。理由: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陈某自己承担。
(3)陈某应将2000元返还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