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被人支配的物质财富(物)。所有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所有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涉及所有权的权能、法律效力、取得方式、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方面内容。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称为所有人。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有权的性质是支配权。支配权的含义是,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妨碍。因此,所有人无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或协助,自己就能够行使并实现所有权的内容。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从物的静态所有关系看,一个物只能有一一个所有权,从物的动态流转关系看,同一物的所有权归新所有人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自然消灭。 (3)所有权具有优先效力。这是指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并存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如果数个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则所有权优先于其他权利获得实现。优先权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数人共有房屋出租后又准备出卖,共有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卖给共有人。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里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例如,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错误,使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时,先登记的所有权成立;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实现。应当注意,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或先后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和债权。 (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入何人手中,只要标的物占有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所有权人就可以依法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不过,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受到一定限制,这将在所有权保护方法中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