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1年5月将自己的两间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次日乙公司即搬入该房,并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同年10月。甲为担保其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已出租的该两间房屋抵押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但甲未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告诉乙公司。2002年4月,因甲逾期未还借款,丙遂向甲主张抵押权,要求变卖抵押房屋以实现债权。问:1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在丙主张抵押权时享有什么权利?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所签抵押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抵押物已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虽然抵押人甲未履行书面告知承租人乙公司的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条款无效。
(2)若丙主张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则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关于本案处理:首先,在同等条件下,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抵押物被处分时,可以将其购买。其次,若乙公司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或未能购买成功,则其与甲签订的租凭合同在3年租期届满前仍然有效。此即“买买不破租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