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1)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交送给买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交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谓交给买方处置,是指卖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方能够取得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