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它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未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普通法体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所以,人们有时也把它称为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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