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风险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订立合同之前,即提前到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时候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可以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至于何谓“情况表明有需要”,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3)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这项规定应当认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