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美国“先例约束力”的内容。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简述美国“先例约束力”的内容。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