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租船人的责任条款。
(1)租船人供应项目。租船人供应并支付航行所需燃油、港口、运河、码头的各种捐、税、费以及装舱、理货、上船执行公务官员所需各种费用。(2)租金。与航次租船合同不同,租金不考虑货物重量或航线。租船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可对船上货物行使留置权。(3)停租。因船东违返租约义务、恶劣天气、设备损坏等导致时间延误的,承租人有停止支付租金。当延误时间达到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约的选择权。停租时间可计入租期,且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承租人从租金中扣除。(4)租期和还船。租期届满,租船人应将预计还船时间和港口提前10天通知船东。(5)装卸。租船人对装卸人员的疏忽、过失或判断错误,对引水员、拖船或装卸人员因疏忽或装载不良造成船舶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