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作为国际投资方式的利弊?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来说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之处。 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本身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帐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在于: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