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以CIF上海进口一批货物,国外出口方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物到达上海港卸货后,该外贸公司将其放在码头的仓库暂存,同时在国内寻找合适的买主。三天后,该公司在国内找到买主,并将货物立刻运往买主的仓库,途中车辆发生倾覆而使部分货物受损。于是外贸公司凭卖方背书转让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损失。
因为按照海上货运保险的国际惯例,一切险的承保责任的期限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货物开始转运时,“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案中,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仓库暂存,后被运往其他买主的仓库,符合“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所以虽然陆上车辆倾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是此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该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