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规定。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货物的损坏以及货物的延迟交付负责。因承运人用于运输的车辆状况不良,或因向承运人出租车辆的人(或出租车辆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由承运人负责。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不予负责:(1)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或执行了索赔人的错误指示(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货物的固有缺陷;(3)货物的包装不善,包装上的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4)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无盖敞车;(5)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6)承运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