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华沙公约》中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以125000法郎为限,对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时曾声明价值,并已缴付必要的附加费。(2)对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的责任以5000法郎为限。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或减轻责任:(1)证明承运人自己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2)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3)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法院可按照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