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损失近因的判断标准。
(1)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发生作用,是指无法严格区分不同原因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它们对损失的发生都具有直接的、有效的作用,原则上每一个原因都是损失的近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公司负损失。赔偿责任。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时,原则上,保险人要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作用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时,则要分析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的关系:a.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而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责任无法划分时,原则上,保险人不负损失赔偿责任。b.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除外责任优于承保风险。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2)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连续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①前因和后因都是保单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②前因不属保单承保风险,后因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一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③前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后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④前因和后因均为保单除外风险,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