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ICC(A)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
(1)一般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各项: 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②保险标的正常的漏损、重量或容量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③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充分或不适当引起的灭失、损害 或费用。 ④由于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而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 用。 ⑤尽管迟延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以迟延为近因的灭失、损害 或费用。 ⑥由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不履行债 务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⑦因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聚变或其他的同类反应,或由 于使用放射能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而产生的灭失、损害和费用。 (2)不适航与不适货除外责任。包括以下两项: ①保险货物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员已经知道船舶 不适航,以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起重运货车不适 货,则由不适航与不适货而造成保险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②只要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知道船舶等运输工具不适航、不适 货,则保险人对因违反船舶适航性及适货性的默示保证造成的货物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战争险除外责任条款。战争险除外条款中的各项责任均为 协会战争险条款承保的风险责任,鉴于有协会战争险条款承保战争 风险,因此将战争险承保的各项责任列为标准条款,即ICC(A)、 ICC(B)、ICC(C)的除外责任。 (4)罢工险除外责任条款。罢工险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责任 均为协会罢工险条款承保的风险责任,鉴于有协会罢工险条款承保 罢工风险,因此,将罢工险承保的各项责任列为标准条款的除外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