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损失为海上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1)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保险人对于因迟延所致的损失,即使迟延是保险危险引起的也不负赔偿责任。(3)保险人对自然损耗、正常渗漏和破碎、虫蛀、鼠疫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保险标的物固有瑕疵或特性,或由鼠类灾害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或非海上危险所直接引起的机器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简述《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损失为海上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1)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保险人对于因迟延所致的损失,即使迟延是保险危险引起的也不负赔偿责任。(3)保险人对自然损耗、正常渗漏和破碎、虫蛀、鼠疫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保险标的物固有瑕疵或特性,或由鼠类灾害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或非海上危险所直接引起的机器损坏,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