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按照条款规定的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权利时,保险人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各项:(1)防止延迟的义务:①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②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③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2)减少损失的义务:①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②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3)告知义务:①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②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