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
(1)防止延迟的义务。 ①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 险人应及时提货。 ②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 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 ③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 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减少损失的义务。 ①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 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②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 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 延长时效的认证。 (3)告知义务。 ①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 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 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②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款的实际责任后,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