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
系。
第一种是“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用于当 载货船舶发生了诸如(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 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 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等重 大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船上所载货物发生损失是理所当然的,因此 无须特别强调灾害事故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被保险人以所 列灾害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只须提供载货船舶发生灾 害事故的证明,而不必向保险公司证明灾害事故同货物损失之间存 在着因果关系。 第二种是“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是指灾害事故 同损失之间必须有直接的、严格的因果关系。如果以所列灾害事故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证明灾害 事故同货物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