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关于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各国的保险法律还作出了以下规定:(1)海上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事后再办理保险单的转让,这种转让是无效的。(2)在办理海上保险单转让时,无论损失发生与否,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单均可有效转让。(3)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下所享有的相同的权利和义务。(4)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诉讼,保险人也有权如同对待原被保险人一样,对保险合同项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5)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按照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单权利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