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铁路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形。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所承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铁路不负责任:(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原因造成的;(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的;(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的;(5)由于发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的;(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的;(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的;(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的;(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规定的;(10)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致使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不负责任:(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塌和其他自然灾害,按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2)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