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铁路联运事故中属于铁路的责任范围。
按照《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国家办理转发送时,则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
因此,发送路和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受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被认为参加了这项运输合同,并由此承担义务。参加运送国际货物联运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透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发货人或收费人依据运输合同提出的对运输合同的变更,则铁路对其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