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②承运人对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规定的货物包装,有权要求发货人予以改善、整装;如改善后仍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承运或者经发货人同意,订立补充协议,以发货人的责任承运。③承运人有权要求发货人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运输证明文件,如发货人拒绝提供,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④承运人有权要求发货人、收货人支付规定的运送费用,但必须依章收取,多收、误收费用的,应如数退还。⑤承运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达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超过运到期限,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无人领取的货物,承运人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以按无主货物处理。但所得款额除扣去承运人所支出的部分外,其余应单独列账,一旦查到收货人即应退还。我国规定,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货物。